关键词: 特岗教师
第一部分 法律常识
第三章 刑法
48、假释的适用条件?
(1)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
(2)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2分之1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,才可以适用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(3)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。
(4)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(5)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;有期徒刑考验期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。
49、假释撤销的情形?
在假释考验期限内?
(1)犯新罪
(2)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
(3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,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。
50、追诉时效的期限?
(1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五年;
(2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十年;
(3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,追诉时效十五年;
(4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时效二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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